3)第33章 我是证据不足,但对方自愿认栽我有什么办法_重生之我全都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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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心态:有些事情,一辈子做一次,证明自己“有本事做成这个事情,有足够的智商来完成如此足智多谋的阴险操作”,就行了。

  免得被人说“非其不欲,乃其不能”,威都立不起来,以后圈内人都不怕他。

  这次的被告,就是顾辙拿来祭刀立威、丰富履历的,钱反而是次要。

  当然,这里面也要怪这次的对手库里不少专利段数确实比较低,跟在先的现有技术相比,都是简单的一点点机械结构微调的微创新,所以很直观,容易抓把柄。这也是02年时的行业现状,大家都还野路子。

  顾辙都不用去抓那些电路和程序方面的相似性。要是换个高精尖的顶级企业,就不容易抓了。

  ……

  顾辙清楚这些道理,被告方的陈清风和冯芸也清楚这些道理,但站在调解人立场上的潘筱婷暂时不知道——

  这也不是她业务水平不好,而是她没有调查研究,不知道被告企业自己的专利库里,凑数货有多少、打铁是否自身硬。

  这一点只有被告自己心里清楚。

  所以,潘筱婷看了这个证据后,立刻就善意提醒:“原告,我不得不提醒你注意,法律是讲究直接、实证证据的地方,至少也要有完整的证据链。

  你目前出示的这个证据,只能作为一个无法成链的间接证据,到了庭审的时候,有较大概率不会采纳你这种恶意类推——法律从来不会因为被告人平时的制度、作风,来判断某个个案的事实。”

  她这番话,稍微举个例子就可以听懂。

  比如刑事诉讼中涉嫌性的犯罪,绝对不会看“被害人平时的作风”,这是司法解释反复强调的。哪怕被害人本身就是个人与人连接行业的从业者,在她报案那次说自己是被强的,那法院就要严格审理清楚事实情况。

  民事当中的专利诉讼就更是如此了,怎么能因为一个人一家公司“一贯有组织地山寨剽窃”,就说他“这次也是有组织地剽窃”呢?

  这是绝对不能成立的!

  顾辙立刻虚心接受了潘筱婷的提醒:“非常感谢尊敬的审判长的指导意见,不过,我想指出的是,目前还是庭前的单方面证据交换阶段。

  证据是否有证明力,是要等庭审开始后,双方质证环节才要关心的问题,无论我的证据是否充分,我都有权先提交。或许,您可以问问被告方面,对于这个证据,他们是否愿意自认呢。”

  潘筱婷一想也对,脑子里稍微转了一下之后,立刻就回过味儿来了,脑补出这幕后究竟是怎样一场交锋。

  “这年轻人怎么这么厉害?我审了两年多案子,还没见过这么毒辣的手段,莫非他真的能……”心中一凛后,她立刻转向被告,

  “被告,请问你们对于今天的单向证据交换,是否还有什么要补充陈述的?如果没有的话,我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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